学院受资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
江科大校学〔2010〕83 号
为了规范对我校受资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管理,培养受资助大学生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推动我校大学生义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的良性发展,根据《学院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对象
1. 受到国家、社会、学校、个人等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或准备申请该类奖助学金的在校本科大学生;
2.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二、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工时要求
受助大学生每学期需完成12 小时义工时数。为了保证义务工作完成的质量和保障义工本人的休息权益,除特殊情况,学生每次参加义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其中在校内完成的义工时数需超过总要求义工时数的60%。
三、受助大学生义工的考核
1. 受助大学生义工接受学院义工站的监督与考核。学院义工站依据受助大学生上一学期开展义务工作的时数、服务社会的质量进行考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其考核结果作为该义工是否具备申请本学期助学类奖助学金的必备条件。
2. 已注册义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学期所获全部义工工时,不参评本学期助学类奖助学金。义工在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后,没有正当原因缺席或者没有及时向负责人说明,扣减本次义工时数的双倍。
3. 学生本学期完成义工工时超出规定时数的部分,不可抵作下一学期应完成的义工时数。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义工总时数将计入档案,并标注在毕业前所颁发义工证书上。
四、附则
1. 受资助大学生义工的其他管理参照《学院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 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