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8  动态浏览次数:2519


科大校〔20125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鼓励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为所在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重大应用价值;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相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导师是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同等计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及以上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且以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2篇,其中SCIEICSSCI收录或学校指定权威期刊至少1篇。与论文相关的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排名不限)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排名前5)或省部级三等科技奖励(排名前3)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或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可等同1篇学校指定权威期刊学术论文。

5.学位论文的评阅成绩均超过80分,答辩成绩在良及以上。

第四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导师是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同等计算)在统计源以上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其中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硕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被SCIEICSSCI收录或学校指定权威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科研成果与学术论文的等同关系参见第三条。

5.学位论文的评阅成绩均超过80分,答辩成绩在良及以上。

第五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办法

1.由研究生个人和导师提出申请,并填写《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同时附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获奖证书、专利等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所在学院;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组织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学院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学位授予人数的15%

3.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意见、专家小组意见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超过到会委员人数2/3者为通过。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将在校内(含校园网)张榜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

5.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有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研究生部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严格保密。异议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两次。学位办每年3月份和6月份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我校当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考虑到论文发表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之前一年内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后也可参评。每次评选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当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人数的10%

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从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中推荐。

第九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2万元,同时奖励该指导教师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6万元,经管、人文、社科类3万元。

2.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1万元。同时奖励该指导教师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2万元,经管、人文、社科类1万元。

3.获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4千元;获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2千元。

4.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2千元;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1千元。

5.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可以兼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第十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其“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通报,对已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已获得的各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学院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暂行办法》(江科大校研〔2008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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